|
|
幼兒就讀幼兒園補助辦法 105學年度下學期 補助項目及額度如下:
二、104學年度凡學齡滿2足歲至未滿5足歲(100年9月2日至103年9月1日出生)之中低收入戶家庭幼兒就讀公私立幼兒園為本案補助對象,說明如下: (一)補助條件及金額:持有104年區公所核發之中低收入戶證明(戶內需有就讀幼生姓名),證明有效期限為105年1月1日至105年12月31日止。 每生每學期最高補助新臺幣6,000元整,惟不得與教育部核發身心障礙幼兒教育補助費或其他中央補助款重複請領
三、【私立-教育津貼】 一、依據新北市政府辦理弱勢幼兒教育津貼實施要點辦理。 二、補助對象為設籍本市且登載於全國幼兒園幼生管理系統之學齡2歲至5歲幼生(99年9月2日至103年9月1日)並符合下列資格者(同時具備兩種以上身分者,請擇一身分申請補助): (一)低收入戶幼兒。 (二)領有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之幼兒。 (三)特殊境遇家庭幼兒。 (四)寄養家庭幼兒。 三、申請補助之限制: (一)差額補助:身心障礙幼兒教育補助費、原住民幼兒就讀幼兒園補助(學齡滿3足歲至未滿5足歲)。 (二)不予補助對象:已領取5歲幼兒免學費教育計畫補助、原住民子女學前教育補助(學齡滿2足歲至未滿3足歲)。 四、補助期間及額度:為105學年度第2學期,每人每學期最高補助新臺幣(以下同)9,000元整。
四、【學前特教】有關104學年度第1學期獎補助身心障礙幼兒之「教育補助」經費案。 (一)、「教育補助」經費:學齡滿2足歲以上至國民小學前(103年9月1日(含)前出生)經鑑輔會安置就讀於私立幼兒園(機構)之特殊教育幼兒,每人1學期,補助7,500元。 (二)、 本案不得與教育部核發「5歲幼兒免學費教育計畫」、「中低收入戶幼兒就學補助」、「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辦理原住民幼兒就讀幼兒園補助」或其他中央補助款重複請領,合計請領總額不得高於實繳費用為限,相關資料請先行比對排除無誤後再通報申請。 (三)、為推展身心障礙幼兒早期療育政策,本案所稱身心障礙或發展遲緩幼兒係指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手冊)(限105年9月1日(含)仍在有效期間)、或由「兒童發展聯合評估中心」開立之「綜合評估報告書」或由「兒童發展聯合評估中心」開立之「診斷證明」(限104年9月1日後由兒童發展聯合評估中心開立之證明),並經本市鑑輔會認定,應予提供特殊教育之幼兒。
|